厦门理工学院食堂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
第三章食品贮存及仓库卫生管理
第四章食品冷藏冷冻卫生管理
第五章食品粗加工卫生
第六章切配卫生管理
第七章烹调加工卫生
第八章凉菜制作管理
第九章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章食品样品留样
第十一章备(配)餐管理
第十二章食品销售卫生管理
第十三章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第十四章餐厅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章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第十六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七章安全检查与月度考核
第十八章食品投诉处置
第十九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活动,切实加强对各食堂的监督力度,提高食堂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加满意的餐饮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实际,特汇编食堂管理制度。
第二章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
1.食堂所用的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
2.采购食品的车辆专用,盛装其容器清洁卫生,生熟分开,运输过程做好防蝇、防尘、防晒、防雨措施。
3.采购食品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须色、香、味、形正常,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霉变生虫、过期、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或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
4.采购定型包装食品的,须检查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完整,标签、标识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5.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的,须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形态等感官性状的检查。
6.采购食品的半成品、成品及原料时,应向供货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报告)、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采购发票。采购小批量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向供货商索取采购发票或采购凭证。
7.向供货商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报告)、采购发票和采购凭证须与所采购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的信息对称。向供货商索取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应核实其记载的内容真实有效。其中,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报告)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供货商签章。
8.不得在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供货者处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在无法提供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货发票、凭证的供货者处采购食品及其原料。
9.食品采购验收时应确保所购食品的“入市必登”信息完整,与实际采购的凭证票据信息一致。食品入库之后须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台账应含有购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感官性状、所索取证票种类及入库相关人员等内容。
10.采购的食品入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食品的色、香、味、形进行验收,合格食品入库储存,不合格食品退回。
第三章食品贮存及仓库卫生管理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卫生整洁,无霉斑、无鼠迹、无苍蝇、无蟑螂,仓库内通风良好,食品摆列整齐,库内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主副食品仓库应配备温度计和湿度计进行监测室内情况,确保仓库的温度和湿度在规定的标准内。及时维护破损的食品垫离板、存放台、存放案、货架。
3.食品应分类、分架,离地离墙10厘米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食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应分开存放,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4.定期检查仓库的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防霉和通风的设施设备,保证运转正常。
5.定期检查仓库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时清理变质、过期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6.食品和原料出入库做到勤进勤出,对进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要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时间,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7.食品仓库管理人员要对入库的食品及其原料逐件进行感官检查和对票证、凭证进行核实,对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食品拒绝入库。防疫期间须对冷冻食品的外包装进行全面防疫消毒之后方可入库,并做好消毒台账记录。
第四章食品冷藏冷冻卫生管理
1.冰箱、冰柜设生食和熟食的不同用途,须有明显标识和温度。
2.食品冷藏冷冻前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腐败变质或不新鲜的食品不予冷藏。
3.生食品与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冷藏,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并做到先进先出,不过期存放。
4.鲜肉、鲜鱼、鲜奶、水果和熟食、熟肉制品、肉馅等冷藏储存,温度控制在0℃~8℃;肉、鱼、禽类和冷冻食品冷冻贮存,温度控制在低于-12℃。
5.食品冷藏冷冻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食品有效期和记录贮存温度,定期化霜,定期清理,经常检查冷藏冷冻食品卫生质量和存放食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第五章食品粗加工卫生
1.食品粗加工前检查食品质量,不加工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蔬菜、肉、鱼、蛋、禽等食品。
2.动物性食品如禽、肉、鱼和植物食品如蔬菜、水果等应分开挑选、去杂、清洗和加工。
3.动物性食品之间分开处理,处理水产和处理肉、禽应分开进行,防止相互影响。
4.专池专用,各洗涤池标识明显;荤素食品盛器分开使用,标识明显。
5.冷冻食品的解冻应提前在常温下进行自然解冻或在流动的自来水下解冻,不用热水融化禽、肉、鱼类的冷冻食品。
6.处理后的食品用干净的容器贮存,应分类置于货架上摆放,不得直接置于地上,易腐食品加工后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用的刀、砧板、案板、绞肉机、盛具、容器等设备工具应分类使用,使用完毕之后应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并定期消毒。
8.粗加工结束后要保持操作间卫生,地面和加工台面冲洗干净,及时处理垃圾及废弃物;盛装垃圾及废弃物的桶应加盖,做到随时密闭,保持干净整洁,并定期进行消毒杀菌。
第六章切配卫生管理
1.切配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腐败、变质、不新鲜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不得切配使用。
2.切配时如发现食品有卫生问题的须返回粗加工间重新处理。
3.切配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用具、容器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4.从粗加工间先进的先切配,缩短切配与烹调的相隔时间。
5.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6.切配用刀、砧板、案板、盘、盆等用具、容器应分类使用,使用完毕之后应清洗干净,做到刀不生锈、砧板不发霉,加工台面保持卫生,抹布干净,菜价牌、号码牌、夹子等不接触食品。
7.切配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操作间的卫生工作,其地面、加工台面保持干净,废弃物及时清理。
第七章烹调加工卫生
1.烹调加工所用的原料应新鲜,烹调加工前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如发现其有卫生问题及时处理,返回粗加工间重新处理。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
2.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对特殊加工制作工艺,中心温度低于70℃的食品,食堂经营者应严格控制原料质量安全状态,确保经过特殊加工制作工艺制作成品的食品安全。
3.对高危易腐食品熟制后,在8℃至60℃条件下存放2小时以上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再加热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对需要冷冻(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在熟制后立即冷却,冷却时,可采用将食品切成小块、搅拌、冷水浴等措施或者食用专用速冷设备,使食品的中心温度在2小时内从60℃降至20℃,再经2小时或更短时间降至8℃。冷却过程应在清洁操作区内完成,并在盛放容器上标注加工制作时间等。
4.调味料符合卫生要求。调料应认真检查,发现异物、杂物等及时筛选,禁止使用假冒伪劣调味料。盛装调味料的容器清洁卫生,使用后加盖存放。工作结束时将调料全部收入调料盒中并加盖存放。
5.非食品级的原料不得烹调,防止误食引发食物中毒;不得违法烹调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
6.烹调人员上岗时要更换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其手部卫生要彻底清洁,工作期间不佩戴饰品,不抽烟、不喝酒,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有外伤炎症的要包扎好伤口或暂时停止工作,或不直接接触食品;在后厨内做其他接触到不洁物、杂物的工作后要及时清洗双手;不得直接穿工作服如厕,外出归来应做好二次更衣,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用勺具直接品尝烹调的食品。
7.煎炸食用油高温(不宜超过190℃)多次使用,严禁使用颜色变深或有异味的油。
8.烹调用具应保持清洁,每次使用完毕须清洗,保持洁净。灶台所需工具应专用,不得和其他操作间合用。
9.烹调工作结束后应保持其操作间卫生,所使用的烹调工具、用具、容器应清洗干净,并归位存放,灶台、地面应保持清洁卫生,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八章凉菜制作管理
1.制作凉菜做到专间、专人、专用工具、案板、容器、抹布等。专消毒、专冷藏。
2.凉菜间使用前进行室内空气消毒,每次消毒0.5至1小时。做好紫外线灯使用时间的记录。
3.室内做到无蝇,并维护好流水洗手、消毒、脚踏式污物容器、紫外线杀菌灯、冷藏等设施。
4.专用工具、案板、容器、抹布、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洁消毒。
5.凉菜间专职人员进入凉菜间进行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工作时戴口罩。非凉菜间专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6.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凉菜间存放。不得存放任何杂物和个人生活用品。
7.制作凉菜时,检查食品质量,凡发现食品腐败变质、隔夜隔餐食品末回烧或食品不新鲜等不用于制作凉菜,制作好的凉菜拼盘不交错叠放。
8.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先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9.凉菜当餐制作,当餐供应。切好入盘凉菜至食用不超过2小时。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尽量当餐用完,未用完的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
10.工作结束后,废料和废弃物及时清除,所用工具、容器清洗干净,擦干净操作台面,做好凉菜间的清洁卫生。
第九章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
1.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范围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的规定。
3.不得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前严格进行计量和称量,尽量少用或不用。
4.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或作为伪造的手段。
5.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保管,严格办理进出仓手续。专柜保管食品添加剂,要有“食品添加剂”明显标识。
第十章食品样品留样
1.食堂经营者为学校师生提供的食品,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25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留样盒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5.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冰箱内保存。
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台账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
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食品样源的餐厅用餐人员如无异常,即可在48小时之后处理留样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相关部门进行查验。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须上锁,且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章备(配)餐管理
1.备(配)餐间使用前进行室内空气消毒,每次消毒0.5至1小时,并做好紫外线灯使用时间的台账记录。
2.维护好流水洗手、消毒、脚踏式污物容器、紫外线杀菌灯、加温保热操作台等设施。
3.人员进入配餐间进行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非配餐间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配餐间。
4.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不得进入配餐间及存放。不得存放任何杂物和个人生活用品。
5.备(配)餐所用的勺、盘、盆、碗、碟等餐具经消毒后使用,并做好餐具保洁。
6.备(配)餐剰余尚需使用的熟制品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
7.备(配)餐结束,及时处理配餐剰余食品,并做好配餐间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章食品销售卫生管理
1.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内容,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
2.销售的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3.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蝇、防尘设施,并正常使用。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旧报纸包装食品。货款、工具分开存放,所用工具应经常清洗消毒。
4.销售的食品必须分类摆列,入柜销售。大件食品无法入柜销售应加垫摆(堆)列销售。食品与非食品分柜销售。
5.定期检查销售的食品,及时发现、清理变质或过期等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做好被清理食品登记和处理记录。
7.掌握食品的进货、销售状态,做到先进先销,尽量缩短货架时间。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第十三章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1.餐具用工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存放于保洁柜。
2.餐具用具严格执行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制度,餐具用具采用物理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保洁程序进行;餐具用具采用化学消毒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保洁程序进行。
3.使用物理消毒(煮沸、蒸汽、红外线):
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
4.使用化学消毒(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
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L(又称250ppm)以上,餐具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后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用具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6.消毒后的餐具用具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免已消毒的餐具用具受到再次污染。
7.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保洁柜内。餐饮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餐饮具保洁柜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餐具用具实行专人清洗消毒。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食品用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专人保管。
9.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10.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完毕,废弃物及时清理,做好洗消间的清洗卫生。
第十四章餐厅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
1.餐厅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灯具、空调机、桌椅等保持干净卫生,墙壁、天花板无蜘蛛丝,空调机、电风扇、灯具定期清洗保洁。
2.用餐后人走桌净、地洁;每餐工作结束,地面、台面和桌椅的食物残渣及时清除,做好餐厅的清洁卫生。
3.后厨的操作台、灶台,炊具、器具,排烟气等加工用设施、机械设备做到工完场净,摆放整齐,做到日洁;及时疏通后厨排水管道,保持畅通;定期聘请专业人员对排烟气系统进行全面清洗。
4、专人负责餐厅周边环境、卫生间的打扫保洁,排水沟畅通,洗手设施运转正常。餐厅周边环境无垃圾、无杂草,无污水,定期聘请专业人员清掏隔油池,避免淤堵。
5.垃圾箱(桶)加盖,废弃物容器密闭,外观整洁,并有明显标识,处理垃圾和废弃物做到一餐一清。
6.落实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及滋生条件的措施,定期开展餐厅、仓库、各功能间(区)及周边环境的四害消杀工作,并做好四害消杀台账。
第十五章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用流动水洗净双手。
2.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勤换洗工作衣、帽),不留长甲,上班不涂指甲油和不戴饰品。
3.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大声喧哗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以免食品受到污染。
4.工作时不抽烟,不吃零食,不挖耳,不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直接入口的食品,厨师不得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
5.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全部置于帽内。
第十六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发现有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职业禁忌人员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聘用新的从业人员和临时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机构发放的健康证明后方可聘用上岗工作。
3.发现从业人员有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或化脓、疥疮、咽喉疼痛、发热、呕吐等症状,暂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4.从业人员上岗前进行一定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5.每年组织从业人员两次以上食品卫生知识、卫生制度、技能、职业道德等专业培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熟练掌握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岗位卫生制度。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6.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健康检查花名册、培训时间、地点、授课内容、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7.健康证实行统一管理,并随时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十七章安全检查与月度考核
1.食堂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堂安全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好每日管控、每周排查、每月调度的食堂管理工作,排查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消除食堂安全卫生隐患。对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得私自处置。
2.由学校后勤部门相关科室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食堂工作,学校日常检查与月度考核工作参照《厦门理工学院食堂监督与考核办法》中100条考核内容,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反馈并督促食堂整改到位。
5.每月按照《厦门理工学院食堂监督与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对食堂日、周、月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每月检查考核结束,将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食堂经营者进行讲评或公布和向学校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归档。
第十八章食品投诉处置
1、对师生提出的投诉,食堂现场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及时核实,妥善处理,留存记录。处理过程要实事求是,不得推诿,态度诚恳、处理及时。
2、现场接到师生投诉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时,食堂现场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异常的,应及时撤换,并对投诉人进行道歉补偿,要求马上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第十九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堂经营者须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有效控制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对已造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当正确对待,按以下规定认真做好食物中毒的报告、处理工作。
1.及时上报,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群体食物中毒的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由学校主管部门上报市区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中毒的时间、中毒人数、危重人数、死亡人数及主要中毒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中毒发展的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
2.食堂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学校采取措施协助卫生机构抢救食物中毒人员。
3.食堂经营者须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及食用剩余的可疑食品。
4.食堂经营者须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食堂经营者须配合上级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的材料和样品。
6.食堂经营者须认真落实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7.食堂经营者事后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对中毒场所进行清毒处理。
第二十章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