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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食堂食品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5-20 [来源]: [浏览次数]

 

厦门理工学院食堂食品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抽样检测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食品检测室(以下简称“检测室”),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抽样检测工作,检测室由后勤处负责管理。

第三条  学校每年划拨检测室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运行环境及场所,确保检测工作的持续和稳定。

  1. 人员与设备管理

  2. 检测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3. 检测人员应负责检测室的卫生工作,检测设备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等物品,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4. 检测室设备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检测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

  5. 检测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检测操作程序和规定,认真开展食堂食品抽样检测工作,做到抽样、检测、公示、处理操作规范,有效及时。

    第八条  检测人员要爱护检测设备,对各种仪器、设备的资料和操作手册要妥善保管,在检测完毕后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清理,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对损坏的检测设备、工具应有详细维修记录。仪器设备不得外借或移作它用。    

    第九条  检测人员在工作中使用检测设备及化学试剂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每次使用后,要及时记录化学试剂的消耗情况。各种检测用试剂要专柜存放,妥善保管。同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设备及化学试剂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条  检测设备的维修、辅助材料的添加、更换及检测使用的化学试剂补充由检测人员提出申请,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后勤处统一联系维修、配置。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对每日检测情况和处理结果要登记存档,各类统计报表做到上报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做好检测室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检测室,确因工作需要,需由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三章  检测规定

    第十三条  抽样检测分为日常检测、临时检测、专项检测。

    1.日常检测:检测人员定期对食堂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样品以现场采集为主,食堂送检为辅。

    2.临时检测:出现下列情况应实施临时检测

    (1)师生投诉较多或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

    (2)突发事件和上级交办的;

    (3)举报人提供线索举报的;

    (4)其他需要实施临时检测的情况。

    3.专项检测

    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重大节假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或专项整治活动期间组织的专项检测。

    第十四条  检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和各类食品是否违法浸泡福尔马林;

    2.豆、米、面制品等是否违法掺吊白块;

    3.辣椒制品等是否违法添加苏丹红;

    4.检测各类食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限量标准;

    5.检测各类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限量标准;

    6.检测各类食品中是否含有重金属铅;

    7.各种干鲜水产品、肉类产品及肉制品、干果果仁和各种米面制品是否违法浸泡氧化氢(双氧水);

    8.定性检测肉类产品和水产品是否为病害肉;

    9.各种蔬菜瓜果、水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

    10.用餐器具细菌含量是否超标。

    11.其它需要抽样检测的食品。

    第四章  抽样检测管理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规和有关标准,以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开展食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食品抽样检测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检测人员须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检测人员应从各食堂的仓库或者从用于加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第十八条  食品抽样检测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第十九条  食品抽样检测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堂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检测记录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被抽样食堂须在抽样检测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发现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抽样检测的,应当立即上报后勤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检测人员在开展检测工作时,应当查验检测样品的外观、状态以及有无其它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检测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存放,以备查验,48小时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四条  检测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五条  超出学校检测条件,但确有必要检测的项目,由检测人员负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抽样检测结果经报后勤处审核后发布,检测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未经审核的食品抽样检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后勤处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食品抽样检测结果。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抽样检测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或存在异常情况的,检测人员应当立即上报后勤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堂接到食品不合格或存在异常情况的食品抽样检测结论后,应当立即封存涉嫌存在问题的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排查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食品抽样检测结果纳入食堂综合考核,检测不合格的按考核条款予以扣分,情节严重者可认定为当月综合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