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车辆维修程序,确保不出现带病运行以造成车辆损坏或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厦门理工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厦门理工学院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常规自查自修
第二条 每次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特别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各故障指示灯是否有亮灯情况。
第三条 车辆回场后做好常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要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和更换;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第三章 车辆维护保养
第四条 依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行驶里程及实际车况进行维护保养,一般5000公里为一个保养周期。每行驶5000公里更换一次机油滤芯;每1万公里更换一次汽油滤芯和空气滤芯;每一年或2万公里更换空调滤芯;每4万公里需要进行一次全车油液更换;每4万公里时检查火花塞,8万公里时需更换火花塞。每次保养时要对变速箱进行检查,要定期检查变速箱油液量,不得私自更换非原厂用油。车辆保养由驾驶员主动提出,前期报批、车辆维护保养过程、保养后验收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车辆常规故障处理
第五条 车辆故障报批。成立由3名驾驶员组成的车辆维修小组(定期更换成员),对车辆的维修保养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当车辆出现故障时,驾驶员首先进行自修,无法自修需进厂维修时,由维修小组成员进行会诊,并拍照留存。会诊后拟定维修项目,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获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厂家维修。
第六条 车辆维修过程监督。驾驶员及维修小组应加强监督,维修或更换配件前、后均要拍照留存,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维修申请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并及时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 车辆修复后验收。驾驶员及维修小组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维修保养结算单》上签名。
第五章 车辆非常规故障处理
第八条 车辆在本地用车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确需到维修厂维修的,估算费用后并报维修小组及车队长同意后,开到指定的维修厂维修或联系指定的维修厂到现场施救。返回学校后,驾驶员应及时补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如果有随车人员,需在修理费用单上签字证明。
第九条 车辆在异地用车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确需到维修厂维修的,估算费用后并报维修小组及车队长同意后,可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做好维修过程跟踪、拍照,并向服务厂家索要盖章的车辆维修保养结算明细单、正规发票及报账所需相关资料。返回学校后,驾驶员应及时补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如果有随车人员,需在修理费用单上签字证明。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报销。车队长要认真核对《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上的项目与车辆维修保养结算明细单是否一致,驾驶员及维修小组成员是否完成签字等,核对无误后在维修保养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车队报账员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后勤处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