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小额专项与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各项维修工程规范、廉洁、高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专项与零星维修工程,是指除学校基本建设处立项和涉及建筑结构(如幕墙、干挂石材等)以外的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水电管网、道路、绿化景观等)的装修、拆除、维修、安装、改造等施工。
第三条 工程项目单项预算金额未达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单项预算金额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学校采购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四条 全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是学校小额专项与零星维修工程的使用申请单位和责任主体,应按学校相关要求及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基本配套设施等的维修或改造需求,向学校提出维修工程的需求申请。
第五条 使用申请单位的需求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立项。
(一)单项预算金额1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申请单位在采购与资产管理一体化系统发起采购申请,后勤管理处负责施工过程监管,具体按照《厦门理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项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申请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立项申请,其中,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采购申请材料还需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和部门采购工作小组审定,由后勤管理处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需要进行项目论证的工程项目,由使用申请单位按照《厦门理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报批。
第七条 工程项目论证时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加盖、搭盖、改动承重结构;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公用区域;不得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消防通道、天台等)或改变用途。若确因教学科研需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八条 工程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申请单位要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合理统筹规划,做好项目的资金计划、概算编制(可由后勤管理处协助)、执行、控制、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控制成本,减少浪费,提高资金效益。
(一)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学校每年一次性收集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采购,后勤管理处负责过程实施和监管。
(二)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使用申请单位应加强计划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年度预算计划。若预算执行中确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调整计划。
第三章 工程设计与预算编制
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学校决策意见,做好项目的方案设计,在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时要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的意见,严格控制并做好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装修、改造等,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项目在设计方案确定前,涉及消防安全设施及通道改变的应报保卫处审批,涉及房屋结构(含柱、梁、楼板、屋面、墙)改变的应报基本建设处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招标采购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及预算编制,若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或其他有特殊情况的项目,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决策同意后,可以另行选择其它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及预算编制,使用申请单位在立项审批时应说明情况,并报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预算方案按照场所及设施的归属分类,由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属于申请单位使用的场所及设施的,由使用申请单位负责确认工程预算;属于学校公共区域的场所及设施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确认工程预算;涉及改变场所及设施用途的,由使用申请单位和后勤管理处共同确认工程预算。
(一)单项预算金额1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实行一编一审,由学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并按审核后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采购。
(二)单项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紧急类的工程项目方案经确认后,按相关程序先行实施,后根据实际工程量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送审核机构审核;非紧急类工程项目,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经学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使用申请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等。
第四章 工程采购与实施方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除后勤管理处日常零星维修事务按相应流程实施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工程项目分拆立项、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学校统一采购范围数额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但项目资金预算调整除外。
第十五条 单项预算金额1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学校采购职能部门负责采购,具体按照《厦门理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执行,后勤管理处负责过程实施和监管。
第十六条 单项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归口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采用校内采购方式,包括校内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
(一)校内竞争性谈判是指以发布信息的方式邀请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确定的校园零星维修项目供应商参加谈判,后勤管理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按照约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施工单位的采购方式。
(二)随机抽取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后勤管理处通过校园零星维修项目供应商摇号系统以双随机的方式从校园零星维修项目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施工单位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单项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类别及轻重缓急,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汇总,非紧急类工程项目汇总后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厦门理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执行;未达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由使用申请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 涉及校园公共设施突发严重损坏、影响教学实验、上级交办及限期整改、公共卫生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等,需紧急实施的属于紧急类工程项目,由使用申请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 需紧急抢修的工程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后,可以先进行施工,后补齐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对常规专项零星维修工程项目(1.小额防水维修工程2.小额涂料维修工程3.小额地板砖、道路等维修工程4.小额管道维修工程5.株摆及零星绿化),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定点专项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预算按采购清单及成交折扣率核算,每月汇总预算金额不超15万元,经学校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核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形,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对应类别没有建立校内供应商库,或者相应类别的供应商库内的施工单位专业性无法满足使用申请单位需求的,且单项预算金额未达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使用申请单位可以从供应商库外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说明情况,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决策同意,若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经本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参照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的规范、要求及流程应按厦门市及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使用申请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学校通过招标采购引进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依据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使用申请单位及后勤管理处要认真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参建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确实履行安全责任,落实施工企业保险制度,落实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五条 施工管理。施工阶段的管理应严格按有关工程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或违反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编制进度计划、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办理临时用水用电及材料机械等进出校园手续,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开挖道路、广场、绿地及更改室外强
弱电管线、室内外雨水与污水管走向或增加管道接入的,涉及电力增容、增加用水用电设备的,涉及砍伐、迁移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含苗木)的项目,使用申请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后勤管理处报备,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进场时、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及使用申请单位代表对材料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材料进场检查,材料经确认后方可使用。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存在以下情形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
(一)施工单位使用未通过验收的材料进行施工;
(二)材料验收或材料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实施施工材料与通过验收材料不符。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者,施工单位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 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监理人员、使用申请单位人员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共同监督下进行,对于重要的工程部位,设计单位也必须在场以确保施工的规范性。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成自检合格且该部位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按要求向监理单位及使用申请单位相关人员申请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存在以下情形的,该部位隐蔽工程工程量不予以签证,所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申请隐蔽工程验收的,或未配合
隐蔽工程验收的;
(一)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未能完成整改的;
(二)隐蔽工程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者,施工单位还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文明施工。施工区域应设立施工告示牌及围档;对可能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的,应当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对有特定受影响群体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变更管理。使用申请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实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应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变更成立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签证单,有关工程签证时效要求、权限要求等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时,增加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 在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施工期间水电费用。若具备独立安装水表、电表条件的,则按实际费用缴纳;若不具备独立安装水表、电表条件的,则按工程结算价的0.5%缴纳。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
第三十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所有工程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验收应遵循三级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验、建设单位验收,具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
(二)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进行验收检查,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三)后勤管理处收到验收申请后,完成对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查,工程总价5万元以下的,组织使用申请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工程总价5万元及以上的,组织使用申请单位、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特邀人员及进行验收。其中,涉及消防安全设施及通道改变的应邀请保卫处参加,涉及房屋结构改变的应邀请基本建设处参加。验收合格后各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书,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求施工单位返工达到合格标准后,组织二次验收;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还应根据合同条款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具体要求,交付使用申请单位使用;施工单位应完成所有施工机械、施工人员、施工材料退场,并清理外运施工场地内外所有建筑垃圾,做好施工现场卫生保洁,结算临时水电费用;监理单位、后勤管理处及使用单位人员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使用申请单位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未尽保修责任使学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审核与结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实行第三方审核制度。学校通过招标采购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核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后勤管理处、使用申请单位和监理单位初审,初审完成报后勤管理处送学校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工程结算最终以审核报告为准。
第四十一条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在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工程档案,收集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资料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档案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归档内容包括项目论证到实施全过程的文件、图纸、合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在归档前原则上不外借,归档后如需外借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须征得同意并做好登记。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实施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从事与学校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工程分包经营等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日常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相关人员在工程项目实施活动中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各类零星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厦门理工学院小额专项与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厦理工后[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做出要求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或办法执行,今后本办法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或办法有出入的,以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或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