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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公共场地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10-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校园环境管理,维护校园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规范校园社团集会与活动,促进校园环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场地区域及管理部门

1、校园公共场地指校园内室外场所和建筑内空旷活动区域,包含校园广场、道路、绿地、建筑物周边、建筑物共享区域、建筑物架空层及天台、校园运动场馆、食堂餐厅等。

2、后勤处和保卫处为学校公共场地使用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保卫处负责公共场地使用期间安全问题的可行性审批;后勤处负责公共场地使用的协调与管理;物业公司经授权对公共场地活动进行秩序管理和保洁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或干预,保证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二、公共场地使用申请流程

3、凡使用校园公共场地进行各种集会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通过OA填报提交),学生社团活动由活动负责学生的辅导员(或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填报、校团委审批,校外人员活动由校内对接单位经办人填报、校宣传部审批。

4、涉及学生公寓区的活动还应征得公寓服务中心意见;涉及运动场馆的活动还应征得公共体育部意见;涉及食堂餐厅的活动还应征得后勤处意见。

5、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次报保卫处、后勤处审批。

6、通过审批的公共场地活动申请,由后勤处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7、学生活动使用的户外桌椅借用由团委另行受理,水电设施借用由后勤处另行受理,网络设施借用由信息中心另行受理。

8、后勤处、保卫处、团委、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公寓服务中心、公共体育部等场地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及时受理公共场地使用申请。

三、公共场地使用要求

9、活动经办人取得通过审批的公共场地活动申请表后,应在相应活动开始前,到物业公司办理备案手续,由物业公司现场督导活动秩序。

10、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共场地的,后勤处、保卫处及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其停止相关活动。

11、经审批后的活动内容不可更改,职能部门及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将对活动现场进行督导,发现实际活动内容与申请项目不符的,将立即停止活动且今后不再同意相关组织或个人的活动申请。

12、文明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商业售卖活动,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保持场地秩序与卫生,服从职能部门和物业公司监管。

13、爱护公共场所的公物和设施,保持场地及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活动中使用的器具和物品一律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学校不提供寄存和保管服务。借用的设备、桌椅等物品应及时归还。

14、活动期间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以危险方式开展活动,不得使用明火,禁止违章用电,严格按照规定区域悬挂或摆放各种宣传海报及相关器材。

15、活动期间使用扩音设备应尽量减少噪音污染,在休息时间(12:00-14:30、21:00-7:00)严禁播放音响、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干扰师生正常学习、生活。

16、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喷涂与刻划,严禁在地面、灯杆、墙面张贴。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自行打扫卫生,清除场景杂物,恢复原貌,保持场地洁净。

17、活动如需悬挂宣传横幅(包括赞助商横幅),按宣传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活动结束即清除,不得随意张挂和延时保留。原则上不分发传单。

18、公共场地使用单位为直接责任部门,其组织负责人为该次集 会或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随时对与会活动者的安全负起责任,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或潜在危险应及时向保卫处汇报并组织施救,如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向医务室汇报并组织施救。

四、公共场地使用范围和费用收取

19、非经营性活动。非经营性活动是指以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为服务对象开展的,不涉及商品买卖的,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的活动。非经营性活动使用公共场地不收取费用。

20、经营性活动。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内开展经营性活动,经学校同意的特殊情况下,使用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公共场地借用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以及包括水电费在内的其他费用。

五、附则

21、学校有重要活动时,暂停学生和校外人员申请和使用公共场地。

2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理工学院公共场地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