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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医保政策新动态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0-2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医保新政
   1、根据厦卫基妇【2012】439号文规定,患高血压、糖尿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由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按慢病管理实行签约服务,开具门诊处方,其处方用药剂量可延长至30天左右,并且须提交门诊病历复印件。
   2、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划入由原来每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调整为3000元,即在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划入健康账户。
   3、参保人员在每社会保险年度内,使用健康账户支付上述费用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300元。
   4、扩大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参保人员可使用“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健康账户资金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消杀产品和医用耗材。
   二、大学生医保政策
   1、参保条件: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称“大学生”),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全日制教育的侨、港、澳、台大学生。
   2、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3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470元)。
   3、各高校参保大学生,每年6月份由所在学校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缴到地税部门;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在当年9月至10月份由学校向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在11月底前缴纳医疗保险费。
   4、对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5、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疗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
   6、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本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限额: 35 万元(个人负担20%);
   7、可使用已建立共济的家庭健康账户资金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等。

三、关于2015年医保新政的相关问题,可咨询医务保障中心,电话:6291368,赖医生。 (医务保障中心供)